中华全国总工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我部修订印发了《工会会计制度》(财会〔2021〕7号)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、平稳过渡,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,我部制定了《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附件: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
财 政 部
2021年6月30日
上一条:关于印发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》的通知---财会〔2021〕19号 下一条:关于印发《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——高等学校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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